无障碍浏览模式
长者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 > 长者专区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湘西州教体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2025年03月28日 18时55分
  • 来源: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
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1

对营利性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教体部门(县级以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第四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州教体局校外培训监管科、县市教体局校外培训监管股

选择在市监部门登记为营利性的校外培训机构

年度办学情况检查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2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行政检查

教体部门(县级以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第四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州教体局民办教育科、县市教体局民办股

选择在市监部门登记为营利性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年度办学情况检查

现场检查、日常监管情况相结合

每年一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3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州教体局群体科、县市教体局群体股、县市全民健身管理中心

经营高危性体育场所

1.许可审批监督检查
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3.服务提供监督检查
4.设施设备监督检查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或者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检查的,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或者省体育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检查的,由省体育局负责。本系统各层级的检查对象名单,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公布。

4

对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省、市、县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体育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2.《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以下统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州教体局群体科、县市教体局群体股、县市全民健身管理中心

经营高危性体育场所

1.经营主体资质合法性监督检查
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3.服务提供监督检查
4.场地设施质量标准监督检查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或者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检查的,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或者省体育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检查的,由省体育局负责。本系统各层级的检查对象名单,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公布。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法规科(联系电话:0743-8252070;电子邮箱:xxzjtjfgk2023@163.com)和州司法局(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联系电话:0743-8233579,电子邮箱:xxzsfjzfk@163.com)举报。


  • 作者:
  • 相关附件
    扫一扫
    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