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3-00006
- 文号:湘教发〔2023〕6 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教体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8-03-31
- 签署日期:2023-03-15
- 登记日期:2023-03-31
- 发文日期:2023-08-25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学历 继续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 —2— 重要批示以及《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 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 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 知》(教职成厅〔2022〕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 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规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非脱产生:文 科类 2100 元/生·年,理科类 2200 元/生·年,艺术类 3800 元/生·年, 医药类 3200 元/生·年。存量脱产生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文 科类 3100 元/生·年,理科类 3200 元/生·年,艺术类 4800 元/生·年, 医药类 4200 元/生·年。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学历继续教育学 费标准可上浮 20%。其他高等院校的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和精品专业,经国家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报省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门同意后,其学杂费标准可上浮 10%。
2.湖南开放大学学杂费。
(1)开放教育学费。本科(学制及学分执行当年国家开放大 学各专业教学计划):理工、外语类 110 元/学分(每学分上交湖南 开放大学 15 元,国家开放大学 15 元);艺术、医学类 150 元/学分 (每学分上交湖南开放大学 20 元、国家开放大学 20 元);其它类 90 元/学分(每学分上交湖南开放大学 10 元,国家开放大学 10 元)。 专科(学制及学分执行当年国家开放大学各专业教学计划):理工 —3— 类、外语类 90 元/学分(每学分上交湖南开放大学 7 元、国家开放 大学 7 元);艺术、医学类 130 元/学分(每学分上交湖南开放大学 10 元、国家开放大学 10 元);其它类 70 元/学分(每学分上交湖 南开放大学 5 元,国家开放大学 5 元)。上述本、专科学费中已经 包括学生分别上交湖南开放大学和国家开放大学的注册建档费、 每学科考试费、毕业生审核和证书费,不得另向学生收取。
(2)学位英语考试费。对报名参加开放教育本科学士学位英 语水平考试的学生收取考试费每生 50 元(含上交国家开放大学 10 元,湖南开放大学 10 元)。
(3)成人大专补考费。由教学班代省校向学生收取每科次 10 元/人,重修重考费每科次 12 元/人。
3.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费。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报名考试考务 费每生 160 元;专升本考试费 4 元/生·科。
4.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书籍课本费。按年收取,据实结算,多退 少补。
5.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现行普通大 中专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
1.各高校要切实规范办学和收费管理,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单 位和个人代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严禁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 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学校应创新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行高等学 历继续教育收费网上缴纳,完善线上缴费流程,实现非税收入直 —4— 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费纳入学校统一监管,避免中间 环节,做到应缴尽缴。
2.严禁各高校违规开办自考助学班,未经省自考办批准不得举 办自考助学班,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合作开展自考助学 班,自考助学班收费标准需报教育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后方可收 取。不得违规联合办学机构采取“成人教育专科+自学考试本科”套 读,“技能+学历”等方式招生办学,不得超标准收费,捆绑收取“劳 动技能费”、“培训费”、自考助学网络平台使用费等费用。学历继 续教育学杂费和自考助学班学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 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3.各高校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 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学杂费应全额直接上缴学 校财务账户,严禁上缴前分配。公办高校学杂费、开放大学校外 教学点收入,作为事业收入,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高等学历继 续教育学杂费和考试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 入票据,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4.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切实做好教育收费公 示工作。学校要按规定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牌(栏),还 须在招生简章、校园网、缴费平台、校务公开栏等地方按规定公 示本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供学生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以 —5— 及投诉电话。主动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教育 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凡未经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 符的,学生有权拒交,已交费的应退还学生。
5.各高校要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的稳定经费投入。办学经费为年 度列支的用于学历继续教育日常办学的经费,学校拨付给设点单 位的工作经费纳入日常办学经费统计。学历继续教育学费总额中 用于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经费的比例不低于 70%。
6.各高校应加强与校外教学点的合作办学合同(协议)监管, 成立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组成的合 同签订监管领导小组,建立合同审查内部控制流程,通过与设点 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方式对校外教学点进行约束和管 理,防止国有资产或财政收入流失。高校拨付给设点单位用于校 外教学点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使用的经费(不包括专兼职教师、 管理人员的课酬和劳务支出)占学费总额的比例不超过 50%。专 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主办高校财务 部门据实支付。
三、强化教育收费监管
1.各高校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市场 监管等部门的检查,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
2.各高校要切实承担收费监管主体责任,对学历继续教育收费 开展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要严肃处理。 —6— 要以学历继续教育专项整治为契机,认真排查学费脱离财政监管、 捆绑收费、搭车收费等问题,采取措施尽快整改到位,切实维护 学生家长权益。
3.各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和管辖权限,强化部门联动,加大对学历继续教育收费问题的监 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严肃进行处理,对相关部门 和责任人,严肃追究问责。
本通知从 2023 年 3 月 3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