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模式
长者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 > 长者专区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湘西自治州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教育和体育局执法公示办法》《湘西自治州教育和体育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湘西自治州教育和体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 2019年03月28日 10时10分
  • 来源:



局机关各科室、各管理单位

现将《湘西自治州教育和体育局执法公示办法》《湘西自治州教育和体育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湘西自治州教育和体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教育和体育

  2019328


湘西自治州教育和体育局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教体行政执法的通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923号)《湘西自治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州政办发〔201933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教育和体育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本办法所称执法公示,是指州教育和体育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执法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在实施处理处罚和强制措施时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公示实行事前公开、事中公示、事后公开。

第四条 执法公示应坚持主动、全面、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原则。

第五条 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执法主体。公示州教育和体育局执法的职责、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和执法范围等。

()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执法权限。公示执法处理处罚等职权范围。

()执法程序。公示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执法流程图。

()教济方式。公示执法对象依法享有的听证权、申辩权、告知权、申请政府裁决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监督举报。公开群众投诉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廉政纪律。在送达通知书时,附送“四严禁”工作要求、“八不准”及“六不得”工作纪律等纪律,并将有关纪律要求在现场张贴。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被执法对象或行政相对人执法的依据、执法事由、纪律、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处理处罚结果。执法机关下达的处理处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 执法机关、处理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违法事实、处理处罚依据、处理处罚结果、处理处罚时间、处理处罚文书编号等。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执
行的依据、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第八条下达的处理处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外,应当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结果信息时,可以汇总公开,也可以单个项目公开。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理处罚信息,不公开:

(- )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有关信息;

()国家和州人民政府以及省教育和省体育局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执法处理处罚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教育和体育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公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取证单、工作底稿、简报和报告的过程稿等过程性信息,以及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 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 教育和体育局门户网站。 专设执法公示栏目,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内容。

()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执法相关信息。

()传统媒体。利用州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州政府
新闻发布会等,公示执法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执法服务指南、《审计执法事项清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机构职能调整等相关情况,通过州教育和体育局门户网站公示,程序如下:

()办公室牵头,组织州教育和体育局所属有关单位按照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州教育和体育局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州司法局审核后公开;

()法规与执行科负责公示州教育和体育局执法人员清单,实现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被执法对象的监督,方便群众查询;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公开时限。执法结果信息由局办公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期限。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可从公示载体上撒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可从公示载体上撒下。原执法结果被依法撒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撒下公开的原审计结果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州教育和体育局所属各相关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五条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办公室将州教育和体育局所属各单位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执法信息公示程序,通过州教育和体育局门户网站相关栏目对外发布或更新

未经审核批准公示的信息,不得公示发布。

第十六条已经过局办公室梳理、汇总和法规与执行处合法性审查,并按规定批准公示后的信息,由局办公室送电子数据审计科在州教育和体育局门户网站发布或者更新,或者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形式公示。

第十七条局办公室负责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执法信息公开反馈机制,对被执法单位反映公示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报送州教育和体育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依法纳入考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贵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教育和体育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111日起施行。


湘西自治州教育和体育局审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教体行政执法的通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923号)《湘西自治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州政办发〔201933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是指州教育和体育局及其执法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对被执法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州教育和体育局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对执法程序、准备、实施、报告、处理、归档的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四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执法的过程、

得出的结论和与执法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

第六条 教育和体育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执法单位送达执法通知书。

执法人员应及时收集执法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并归档。

第七条 执法组在编制实施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执法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并作出记录。调查了解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对被执法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情况;

()对被执法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情况;

()确定的事项及其应对措施。

第八条 执法工作底稿主要记录执法人员依据实施方案执行执法措施的活动。

执法人员对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个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工作底稿。一个执法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工作底稿。

第九条 执法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名称;

()事项名称;

()过程和结论;

()人员姓名及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并签名;

()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签名;

()索引号及页码;

()附件数量。

第十条 执法工作底稿记录的执法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

()实施执法的主要步骤和方法;

()取得的执法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执法认定的事实摘要;

()得出的执法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证据。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被执法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执法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工作底稿的附件。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取得证明被执法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然有效,但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 执法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证据数量较大的,执法人员可以对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采集被执法单位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十七条 执法单位的相关资料、资产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并影响获取审计证据的,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八条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执法项目相关并对执法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下列管理事项:

()可能损害执法独立性的情形及采取的措施:

()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情况;

()执法单位承诺情况;

()征求被执法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意见的情况、被执法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反馈的意见及执法组的采纳情况;

()执法组对执法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报告讨论的过程及结论;

()执法组和执法组所在的局属有关单位对报告、决定书等项目材料的复核审核情况和意见;

()政策法规科对执法项目的审理情况和意见;

()政策法规科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情况和意见;

()教育和体育局对执法报告的审定过程和结论;

()执法人员未能遵守执法准则规定的约束性条款及其原因;

(十一)因外部因素使执法任务无法完成的原因及影响;

(十二)其他重要管理事项。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可以使用被执法单位承诺书、执法机关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审理意见书成者其他书面形式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执法组实施专项调查后,应当提出调查报告,按照州教育和休局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州教育和体育局的名义,征求被执法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权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条 执法单位应当自接到执法组的执法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执法单位、被调查单位、被执法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有异议的,执法组应当进一步核实, 并根据核实情况对执法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执法组对采纳被执法单位、被调查单位、被执法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上述单位或人员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 对被执法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州教育和体育局进行处理处罚的,执法组应当起草执法决定书。

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执法组应当起草执法移送处理书。

第二十三条 执法组应当将实施执法的相关资料及结论性文书报送州教育和体育局所属的执法项目实施单位复核。执法项目实施单位复核后应当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育和体育局所属的执法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报告、决定书等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政策法规科审理。政策法规科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执法项目完成审理后,应当召开审理业务会议,审理业务会议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审理业务会议记录以及形成的审理业务会议纪要,应当归入执法项目档案。

第二十六条 对于拟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条件的,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听证程序,并作好听证记录,作出听证决定。

第二十七条执法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文书、送达回证、工作底稿、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会议记录、照片等,以及与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材料,均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第二十八条 实施执法项目的执法组负责按要求完成执法项目的立卷归档工作,交局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教育和体育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9111日起施行。


湘西自治州教育和体育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教体行政执法的通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923号)《湘西自治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州政办发〔201933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州教育和体育局依法作出的重大处理处罚、行政强制的决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州教育和体育局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经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审理业务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

()作出封存资料资产、暂停拨付与暂停使用款项行政强
制措施的决定;

()作出移送的处理决定;

()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裁决及申诉事项作出的答复决定;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决定;

()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处理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第五条 执法组提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办理意见, 经被执法所在业务部门复核后,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送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执法的依据、内容和时间,调查取证情况,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书文本;

()与重大执法决定相关的工作底稿、证据;

()执法对象对征求意见的报告的反馈意见、执法组对被执法对象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执法组组长、执法组所在部门出具的审核、复核意见书

()执法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政策法规科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政策法规科应当对送审的材料依照《国家审计准则》进行充分的审理。

政策法规科对所收到的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政策法规科收到法制审核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组及时补充。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应当就有关事项与执法组进行沟通。必要时,政策法规科可以向被执法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第八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政策法规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制审核:

()是否超越州教育和体育局的执法权限;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适用法律依据是否适当;

()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审计程序是否合法;

()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法制审核过程中遇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疑难、复杂问题
时,经分管政策法规科的局领导或局长同意后,法规科可组织专进行论证。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认为符合州教育和体育局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可以要求执法组补充重要证据,或者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认为超越州教育和体育局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政策法规科在提出审核意见时,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政策法规科在收到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将书面审核意见连同其他所有被审核的材料一并退回给执法组。情况复杂的,经分管政策法规科的局领导或局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十执法组对政策法规科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政策法规科复审。政策法规科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当归入执法项目档案。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科可以以审理意见书作为法制审核意见书,在审理意见书中就重大执法决定出具的审理意见,视为对重大执法决定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十 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 法律、法规、规章及州人民政府和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本办法由州教育和体育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19111日起施行。

  • 作者:
  • 扫一扫
    在手机打开当前页